前桃園市長兼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貪污,最初法院裁定以500萬交保,但此決定遭桃檢抗告。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桃園地方法院的裁定理由不足,撤銷原裁定並發回重新裁定。桃園地方法院將於7月9日上午10時重開羈押庭。
台灣高等法院指出,桃園地方法院在交保裁定中未詳述鄭文燦的羈押原因,也未說明其無需羈押的依據,令高院無法判斷其適法性和妥當性。檢方在聲請羈押的理由書中提到,需傳喚桃園市府相關人員查明案情,鄭文燦可能與共犯或證人聯絡,桃院並未詳加論述此風險。
高院認為,鄭文燦與共犯間存在利害關係,有高度可能性互相勾串,尤其考慮到他的地位和角色,是否能排除其影響共犯或證人陳述的可能性。此外,現今通訊軟體的發展增加了聯繫勾串的便捷性,因此在案情尚未釐清前,無法排除鄭文燦逃亡或串證的風險。基於這些理由,高院決定撤銷原裁定,發回桃院重新裁定。
案件背景顯示,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7月5日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展開偵查行動,傳喚鄭文燦等人到案。檢方認為鄭文燦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、洩密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罪行,犯罪嫌疑重大,有羈押必要,遂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。
桃園地方法院於7月6日裁定,鄭文燦所收受的500萬元款項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間退還給相關人士。案件中的其他被告部分被裁定羈押禁見,另有一名高齡近90歲的楊姓被告被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聯繫。桃院認為,雖然鄭文燦否認受賄及洩密罪,但根據檢方提供的證據資料,犯罪嫌疑重大,但認為他無羈押必要,因此裁定500萬元交保,並限制住居、出境、出海及禁止與相關人聯繫或接觸。
桃園地檢署對此裁定不服,提出抗告。高院最終決定撤銷原裁定,發回桃院重新裁定,並將於7月9日上午重開羈押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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